河南公共停车场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发布时间:2018-03-16 10:11:41来源:大河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所有公共停车场都须设无障碍停车位,且新建设道路、建筑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时,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对应当设计无障碍设施而未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审查。

方案同时明确,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法对建设无障碍实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盲道铺设应当连续,并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垃圾箱等障碍物。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公共建筑内的服务窗口、售票窗口等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道信号灯应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另外,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总车位的1%;停车位数量为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4个;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个。对于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配备电子显示字幕、语音报站装置、轮椅固定装置等无障碍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同时,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单独考试场所、朗读试卷内容等协助。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对于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宁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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