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公安局抓获一名男子。为了谋取钱财,50岁的李某用两年多时间盗窃国家电网电力供他人使用,从中获利166万余元,11月13日从新乡县公安局获悉,李某因涉嫌盗窃已被新乡县公安局实施逮捕并于近日移送新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5月31日,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分公司刘某到新乡县公安局报称;其公司在监测中发现新乡县大召营镇某村的一台变压器用电异常,可能有人盗取电力。

接报后,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李雪峰马上带领民警开展侦查。很快将申请安装此变压器的电工李某纳入视线。

迫于压力,8月8日,申请安装此变压器的大召营镇某村电工李某到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经民警侦查查明,2001年间,新乡县大召营镇某村的电工李某以其妻兄办厂的名义,在村头一厂院向电力公司电请安装了一台变压器,后该厂院被驾校租用。

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某私自使用技术操作,将驾校内的变压器短接,造成变压器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计费,李某以此方式窃取国家电力,并将窃取的电力供位于本村的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使用,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将公司用电的电费转到李某指定的帐户中。

在两年多时间内,李某用盗窃总电量共获得赃款166万余元,造成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分公司实际损失203万余元。李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李某因涉嫌盗窃已被新乡县公安局实施逮捕并于近日移送新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新乡县公安局民警提醒:“窃电行为”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采用连接外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式逃避记电表的记录,这样的行为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的,可能对其他群众的安全构成威胁,而且是有违公民道德的行为,国家对此严惩不贷。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乡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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