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群体能申请企业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需要什么条件?郑州中院帮你答疑解惑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如今,在国家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的大背景下,许多“病企”走进法院“问诊”,之后,它们或涅槃重生,或逐渐消亡。

2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郑州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据了解,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01件,审结94件。其中,受理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69件,截至目前已审结50件。

案例

欠债近4亿元,账面资产仅2亿多元 法院用这招让该企业“起死回生”

破产审判是化解企业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那么,它是如何优化营商环境的呢?我们不妨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2016年,受市场行情影响,我省一铝企出现资金困难,债权人持有该企业到期债权近3000万元,之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铝企偿还欠款及利息,法院判决铝企赔偿。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查封了铝企部分厂房、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281万元。见到铝企停业,其他债权人也开始纷纷要账,铝企负责人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据了解,该企业债权人共有198位,欠付债务共计3.8亿多元,但企业账面资产2亿多元,资不抵债。

随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执行案件执行人将厂房、设备返还铝企,承诺破产重组期间不再执行,如破产重组失败转入破产程序,其对该部分厂房、设备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协议达成后,铝企依靠该部分厂房和设备,及时恢复了生产。目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久前,还通过管理人将营业额1%的利润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高志强表示,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谈判,在债权人有条件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财产解除查封,这时候,债务人的资产就可以重新进入生产领域,盘活了资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清偿,也使职工重新获得劳动机会,为社会创造了价值。

变化

郑州去年受理破产案件同比增长89.3%

在发布会上,郑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季公布了一组数字:2018年,郑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01件,同比增长89.3%;审结94件,同比增长422%。

为何去年会出现案件的大幅增长?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随着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部分产能过剩、技术落后企业逐步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大幅增加;二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力度加大,创新了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审判机制,提升了破产审判效率;三是配置了专业的审判队伍,提升了破产审判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谈到审判队伍建设,王季称,郑州中院在2017年8月组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配置员额法官12名,设置3个专业审判团队;并综合考虑基层法院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管理人数量等因素,在巩义法院、登封法院、新密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配置员额法官3名。

服务

哪些群体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哪些群体可以申请进入企业破产程序?高志强表示,依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有以下几个群体:“第一,债务人自己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第二,债权人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第三,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人可以申请由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另外,占有出资额1/10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那么,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高志强说,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需满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未来

郑州将适时启动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我省一直都很重视。去年11月,省高院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各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案件分布、审判力量等实际情况,探索由个别基层法院集中受理辖区内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

这一点也与郑州中院未来的打算相结合,据王季介绍,下一步,郑州中院将继续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适时启动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也将于今年7月举行,届时,将围绕当前破产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的热点问题展开研讨。

【责任编辑:张怡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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