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临金水河畔东侧有300米左右的铁皮简易房

西三环和丹青路交叉口西南角一处铁皮简易房门前停放四五辆面包车

铁皮简易房内堆放大量木板,有工人正在作业。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吕高见文张琮摄影

一座城市因为有了水而显得灵动,也因为有了河而变得生动。可是这几天,却有市民向大河报反映,称郑州西三环和丹青路交叉口附近,金水河畔有一栋长约300米的铁皮简易房,是违章建筑,影响市容市貌,且多年来执法部门竟然无人查处,现在依然能够“坚挺”。

现场

金水河畔300米长简易房多年无人查处

“金水河畔有很长一排铁皮简易房,都是违章建筑。”市民周先生介绍,他家住在西三环丹青路附近的一个小区,每天上下班都要经过金水河,而在河的东侧,紧挨河道边,建造有大量铁皮简易房,有的当仓库,有的则用作商铺。周先生说,尤其是靠近丹青西路那个地方,门口经常停放着多辆拉货物的面包车。周先生告诉记者,金水河是郑州最古老的河流之一,她像一条飘带,由西向东,流淌在市民身边,其与郑州这座城市结下了不解之缘,河畔出现这样大量的铁皮简易房,很不应该。据他所知,该处铁皮简易房没有任何手续,曾向相关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人员进行查处。

7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西三环和丹青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在金水河东侧岸边,有一排长约300米的铁皮简易房。部分房屋下面垒有砖墙,上面部分墙壁和房顶由蓝色铁皮建造,门口停放着四五辆面包车。

顺着金水河往南行走,记者注意到,铁皮简易房由多间组成,大小不等,有汽车维修店、汽车保养店、装饰公司和仓库,每个店里均有工作人员在此作业。

此外,河道西侧还种植有大量的农作物和蔬菜,有市民正在现场采摘。

走访

该处因存在违规曾被处罚20万元

记者走进其中一个仓库,该处出售室内装修的板材,里面堆放着一摞摞、高高的木板,现场几名工人正在作业。

令记者奇怪的是,不知是谁透露了消息。见记者进来,一名男子显得很慌张,对另一个人说,“赶紧关门,有检查的来了”!

记者询问,哪里来的检查?他反驳:“没有呀,哪儿也没有检查。”

一名自称仓库负责人的男子否认该处是违建。他说,仓库是租用别人的,在此干了很多年了,之前也无人检查,到底有无手续他也不清楚。

记者采访离开时,上述男子拿着手机走了出来,并跟踪拍照。

沿着金水河往南,另一处铁皮简易房看大门的一名男子称,这一排房子都是老板的,在此经营10多年了,出租给不同的公司,具体情况需要咨询朱(音)老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朱姓老板,其称,该处一排房子在2006年就建造好了,没有证,也没规划手续,当时多个部门联合查处,按照违建被罚了20多万元,之后就没有执法部门来检查了。“这次有人投诉,估计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其表示。

走访中,附近多名市民提出质疑,该处违建存在多年,一直没有拆除,他们也不知道啥原因。如果真如朱老板所说,难道违建处罚完了,一切就合法了?没有执法部门管吗?

回应

是否违建仍需执法部门现场确认

记者联系到了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称,河道两侧原则上是不允许种植农作物和蔬菜的,之前已经把部分栅栏拆除了。关于铁皮简易房一事,具体要和执法中队联系,他们比较清楚。

随后,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执法中队郭队长,到达现场查看后表示,2015年左右,项目部把此段金水河正式交给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他们只负责河堤、河道上沿等,河岸上没有交接。郭队长表示,河岸上有属地管辖,属于二七区。

当天上午,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多权限都已经下放到辖区办事处了。据他了解,该处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应该是违建吧?下一步,他们会派工作人员和办事处联合查处。

那么,该处到底是不是违建?对此,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目前无法肯定,仍需要派人到现场再次确认。他说,之前并未接到过此类投诉。

7月11日下午,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记者反映的问题,她在办公室上班,不太清楚,具体可联系辖区办事处。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其表示,记者可以与办事处城管部门联系。在联系上一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后,该人员表示,已派人到达现场查看,该处确实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可是,记者致电到达现场的那名城管工作人员,电话接通后,对方以信号不好为由,匆忙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不知道是不是违建?”辖区办事处查违办金(音)先生告诉记者,他2007年来办事处之前,已经建好了。“如果是新建的话,可以去查。原来的我咋去查?”记者质疑,违建本就属于查违办管辖,而多年过去了,该处是不是违建,连查违办都不清楚,更别说查处了。随后,金先生表示,下一步会到达现场进一步核实,具体再给记者回复。

追问

铁皮简易房被处罚后就合法了吗?

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很明显,这种在河道旁搭建铁皮简易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该处曾经被行政处罚也能证明其违法性。

赵律师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这种在河道管理范围建房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罚款只是相应的经济处罚手段,不能理解为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是罚款,纠正违法行为以防止此种违法行为影响和威胁河道安全才是主要目的。也绝对不能理解为上次罚款后这种违法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如果该行为延续,行政机关仍然可根据违法情况予以处罚。

赵律师表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也规定了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行政处罚予以罚款的同时,仍应当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清理违法建构设施,以维护河道安全和美观。

大河报将持续关注此事。

【责任编辑:张怡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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