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因查明钟某与马某是亲姨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钟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钟某与马某于2000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从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故钟某起诉要求和马某离婚。马某辩称,我母亲和钟某母亲是亲同胞姐妹,我们是亲表兄妹,我们的孩子都已经十八岁了,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中,马某和钟某各自的母亲之间是同胞姐妹关系,即双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婚姻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案即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有哪些亲属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近亲的范畴,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好理解,指的是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以本案为例,钟某和马某母亲为同胞姐妹,其同源于外祖父母,所以以钟某、马某为第一世代起算,其母亲为第二世代,其外祖父母为第三世代,所以钟某和马某的关系计算出来即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关系依法应认定无效。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哪几种法律后果?

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婚姻自始无效。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4.当事人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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