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两名在校学生李某、毕某将自己的微信号以每天80元的价格在网上出租给他人,见有利可图后,又多次收购同学的微信号以每天50元出租给他人赚取差价。犯罪分子利用租来的微信号在网上发布诈骗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近日,李某(男,17岁,新乡县人)、毕某(男,17岁,新乡县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乡县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4月份,新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新乡县辖区有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地下产业链行为。网上刷单、骗贷等系列网络诈骗行为的背后,往往有一条信息利用、资金结算等环节的地下产业链。新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负责人范宇飞、民警于辉、李晓鹏立即对该线索落地研判,发现新乡市某技校的学生李某、新乡县某学校的学生毕某有作案嫌疑。5月7日,李某、毕某先后被警方抓获。被抓后两人一脸无辜,认为出租自己的微信号、出租同学的微信号也是经过同意的行为没有违法。

经查,2019年下半年,李某在微信群里面看到微友发的兼职信息。就主动联系微友,后来微友把他的朋友推送给李某认识,再后来这个人又介绍另一人给李某认识。对方通过QQ给李某发过来一个二维码,让李某扫码出租微信号兼职赚钱。还要求李某每天上午登录微信,一天可以赚80元。见来钱容易,李某又介绍同村的毕某和他一起出租微信号赚钱。两人以每天50元的价格介绍身边同学、朋友出租微信号给上家,上家以每个微信号每天80元的价格统一结算将款项付给李某、毕某。短短几个月时间,两人就介绍周围同学、朋友出租微信号100余个,获取非法利益一万多元。

据民警介绍,本案中,犯罪分子为获取别人信任,要求李某、毕某及出租微信的同学将微信中的添加好友功能开关打开,把性别改成女的,头像不能是卡通头像。就这样,犯罪分子使用李某、毕某及其两人同学的100余个微信号添加了很多兼职类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发网上刷单等诈骗类信息,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警方提示:随意出租、买卖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帐户、QQ号,为各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助推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滋长。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请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号、支付宝帐户、QQ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帐户、QQ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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