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春 通讯员 姚雷 田洋

每个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全部希望,所以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地宣传校园安全的重要性,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2020年5月28日上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内乡县第六小学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为广大师生带来一堂生动鲜活的普法教育课。

案情回顾

原告江某与被告苗某均系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一天下午,被告苗某在课堂期间不慎用铅笔将原告江某左眼划伤。次日,原告入住南阳市眼科医院治疗。出院以后,由于左眼受伤视力不佳,原告又去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原告左眼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和苗某法定代理人共同垫付部分医疗费。被告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校方责任保险。后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内乡法院,请求判令苗某、师岗镇某小学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1534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原告江某与同学苗某在上课期间嬉闹,并未有教师发现并制止,明显未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且被告师岗镇某小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故师岗镇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无法预知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其监护人未尽到谨慎教育义务,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因师岗镇某小学在人寿财险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且原告江某受伤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人寿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替被告师岗镇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师岗镇某小学承担。内乡法院遂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费86575元;二、被告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费9619元,因苗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付赔偿款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三、被告内乡县师岗镇某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四、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内乡法院法官助理陈萍萍以《与法相伴 健康成长》为题,给旁听的师生们讲解了一些法律常识和校园内外经常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案件,用审判实践告诉师生们什么行为违法,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怎样尽量避免违法。授课过程中时有互动,学生听课投入、回答积极。

活动最后,该院向学生们发放了精心印制的法治宣传单,并向同学们提出鼓励,“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该校师生们纷纷表示本次巡回审判活动不仅使他们零距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还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接受了一场深刻的法律教育,受益匪浅。

内乡县人民法院结合时有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认真选取典型案件进校园审理,旨在通过阳光司法的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法律教育主阵地的功能,引导学生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今后,内乡法院将进一步丰富形式,充实内容,坚持开展校园巡回审判,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积极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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