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欠款200万不还,在法院查封其名下车位后,却偷偷转让给他人!看起来法院也没办法?错了!这下犯罪证据确凿!14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一起案例——夏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夏某向宋女士借款200万余元,并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因夏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女士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知、传唤夏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夏某却一直不予履行。

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某在郑东新区某大厦有一个车位,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然而,夏某却撕毁人民法院封条,私自将该车位转让给他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水区法院以夏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到案后的夏某深刻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与申请执行人宋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今年6月12日,金水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夏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强制属性,强力推进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在开庭前虽然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仍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案也再次正告那些负有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试图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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