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岩

济源市民苗先生打算买房,本是美滋滋的好事,最终却变成了糟心事,原因就在于和自己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7月25日,济源市民苗先生向大河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而其背后的内情,耐人寻味。

济源市民买房,遭遇“一房两卖”

当日上午8点40分,大河报记者现场看到,双方在济源大道中段的豫房房产就退款发生争吵,贾某明确表示退款不可能。为此,苗先生一方甚至报了警。

苗先生告诉记者,其打算为儿子买房。7月4日,经豫房房产介绍,他和一位自称代理亲戚出卖房屋的贾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78.5万。双方约定,苗先生先交40.5万元,余款38万元等到过户时付清。在其过程中,苗先生向房屋中介交付了5万元“保证金。”

随后,苗先生了解到,出卖方贾某不仅不是房屋所有权方,其所称的亲戚也并非房屋所有权方。相反,其目前仅仅是和出卖房屋的产权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完成房屋实际过户手续。

得知事实真相后,苗先生要求贾某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张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却遭到贾某的拒绝。

贾某称,如果张某出具委托书,或涉嫌“一房二卖”。苗先生于是提出和张某见面确认下,但同样遭到贾某的拒绝。据此,苗先生认为房产中介和贾某涉嫌欺诈,要求退还交付5万元“保证金”。这一要求,遭到了两方的拒绝。

当日下午4点20分,根据苗先生提供的电话,大河报记者多次拨打该房屋中介经办人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当天夜里8点左右,豫房房产负责人黄先生联系上了大河报记者。

“我现在比较窝火”,黄先生表示,购房前,相关情况已经给苗先生介绍清楚,现在苗先生违约提出退房,且当事双方互不相让,公司因此受到牵连。他表示,尽量促成双方调解,实在不行,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合同。”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森认为,签订协议的出卖方贾某对合同中的标的物不享有权利,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房屋中介的豫房房产对合同相对方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责任,主观上也具有相应过错,因此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很普遍”,一位接近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专业人士介绍,部分“炒房者”遇到低价出售房产的售房者,想赚转售价格差,因此通常会以合同的方式先行将该房产买下,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可将该房产转售给指定的第三方,这已不是秘密。

律师提醒:遭遇“中间买方”暗藏风险

“一些人员借购房为名,利用这样的方法将房屋直接过户到下一手买家,以逃避税收,获取转售价格差价。”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森提醒:作为买房者可能会面临各种交易风险。首先,有些“中间卖方”在收取买房者的房款后并未将房款转支付给卖房者,卖房者在未取得房款的情况下不会将房屋过户至买房者名下。

其次,卖房者因其他各种原因不配合买房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买房者名下,导致买房者支付了购房款而拿不到房屋。

此外,由于买房者与卖房者并非直接签订合同,双方非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买房者只能向“中间卖方”主张合同权利,而无法向卖房者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其履行过户手续,更无法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虽然买房者可像上述案件一样起诉要求“中间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些“中间卖方”往往资金并不丰裕且交易失败后大多选择销声匿迹,导致买房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加大,甚至可能拿到生效判决后亦执行不到其财产,导致损失惨重。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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