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海锋 实习记者 刘震 通讯员 王淼 张潇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赵某驾车与原告仵某的宠物狗相撞,致宠物狗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仵某事发时对其宠物狗没有使用牵引绳,也没有办理养犬登记。事后,双方为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镇平县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支付原告500元,作为宠物狗死亡的补偿费用,并当场履行,原告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车主需要赔偿的情况:1.有狗证且系了狗绳: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尽到了保护义务,车主撞上狗之后,应当对狗的伤害或者是死亡负全责。2.没系狗绳但是车主违法驾驶:如车辆在停车场、小区某些特定场所超速行驶,或存在禁行路段穿梭、逆行等违法行为,狗没系狗绳,那么狗主人和车主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车主不需要赔偿的情况:1.没有狗证可以拒赔:没有狗证就不能证明狗是狗主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车主可以选择拒绝赔付。2.有狗证但是没系狗绳,车辆正常行驶:《犬只管理办法》规定小型犬只可以上街,但是要求使用牵引绳牵着走。如果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撞上了未系狗绳的狗,车主有权拒绝赔付。

原告仵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没有为宠物狗办理养犬登记,出行时未给宠物狗系牵引绳,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原告有过错。交警大队事故证明没有认定事发时被告赵某驾驶车辆存在违法的情况。故对原告请求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经过调解,被告自愿支付原告500元作为对宠物狗死亡的补偿,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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