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用口罩供不应求,被告人崔某阳等4人预谋后,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婴儿口罩14652个,销售金额135677.52元。

7月29日下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成品口罩予以没收;4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677.52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至2月10日,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预谋后,在崔某阳家仓库内及付某东家中非法生产婴儿口罩。2月10日,襄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查获该窝点,共查扣未销售的成品口罩36018个、半成品口罩24380个。

经查,崔某阳生产的口罩外包装上使用了自己注册的“蕾雅希尔”等品牌,但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Q/320582LTF6-2019,该产品标准为苏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测,被告人崔某阳生产的婴儿口罩,过滤效率不合格。

被告人付某东于2月1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于2月18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崔某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思远  通讯员  姚晓芹  李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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