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感谢法官让我这么快就拿回了这笔钱……”8月4日,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手中接过5万元执行款时,申请执行人杨某连声道谢。

2019年3月,杨某到位于郑州市的一处售楼中心看房,随后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选定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三居室。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3万元订金后,杨某便拿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肖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到了家中,等待对方通知其进行下一步的签约。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直到缴纳订金半年后,杨某也没能等到销售人员或房地产公司通知其签约的电话。坐不住的杨某多次到该楼盘所在地段实地查看,发现迟迟没有动工的迹象。

随后,杨某要求肖某退款,对方虽然同意退钱,却用公司财务不在等为由再三拖延。迟迟等不来退款的杨某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肖某退还5万元订金并支付利息。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售卖条件,双方协商退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杨某要求退还订金,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退款期限没有约定,故对杨某主张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肖某退还杨某订金50000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经杨某多次催促,肖某仍未能返还,杨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敦促其主动履行,然而肖某一直未予理会。执行干警经查询,发现肖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遂立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并迅速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说法】

“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 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上却有着较大区别。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罚则。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方违约,就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而本案中所提到的订金,则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单方性的。例如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为此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特别是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时,应对上述两个概念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订金”或是“定金”,以免因一时不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线索提供:鲁维佳 刘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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