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2020年选取5个村作为典型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打造,确保试点村落得到高水平保护、修缮和利用。2021— 202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 “不求数量、只讲质量”的原则,逐步扩大范围,使得符合条件的村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市财政拿出4000万元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分三年列支,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其中2500万元,从2020年起根据专项规划资金需求按比例补助5个试点村落的保护发展,剩余资金从2021年起,按照平均每村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对其他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用途:

1. 村内民居建筑物、历史环境要素等改善和设计修复工程;

2. 传统院落户容户貌改善修复工程;

3. 鼓励原住村民按传统民居要求修缮自有住房

4.鼓励外来人员租用修复原住民居。

具体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下附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意见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 〔201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建村 〔2014〕61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的通知》 (郑政 〔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充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努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培育特色产业、促进村民增收,实现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整体保护。立足传统村落长远发展,综合考虑现状、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根据建筑特色、文化特色和生态资源禀赋,科学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严格保护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有序开展保护修缮工作。

突出重点,活态传承。注重保持传统村落赖以生存发展的整体空间形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建筑,注重传承民风民俗和生产生活方式,突出村落结构机理保护与山水格局保护并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努力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

因地制宜,有序发展。着眼于传统村落的地域条件、文化特征、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关系。坚持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传统,鼓励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建筑进行合理利用,支持发展文化旅游、观光农业、传统手工艺等特色产业,不断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注重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调动村民参与保护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三)保护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和社会广泛参与,

使我市列入中国和河南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资源得到基本保护、防灾安全保障基本具备、特色产业培育工作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保护管理机制有效建立,在保持好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基础上,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阶段目标:2020年选取5个村作为典型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打造,确保试点村落得到高水平保护、修缮和利用。2021— 202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 “不求数量、只讲质量”的原则,逐步扩大范围,使得符合条件的村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和建档工作

根据历次对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情况,各县 (市)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传统村落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可能准确、深入、完整地进行调查和登记,摸清传统村落底数。以 “一村一档”的形式,建立和完善传统村落档案,完整保存调查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本及数字档案。建立全市传统村落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县 (市)及时录入调查数据和村落档案信息,为全市传统村落的研究、保护和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科学修编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各县 (市)要组织专业力量对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踏勘,24个省级以上传统村落要按照 “一村一策”的原则组织编制专项保护与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送评审,为实施各类保护项目提供依据。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严禁撤并列入中国或河南省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严禁各类不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建设行为,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实施房地产开发。

(三)推进项目组织实施

选择条件成熟、群众意愿迫切的传统村落开展整村保护修缮试点,积极探索保护修缮的有效模式,并适时在其他传统村落推广。对拟实施整村保护修缮的传统村落,县 (市)政府要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

(四)加强生态环境及山水格局保护

保护传统村落内自然植被、山体绿化、河流水系及河塘沟渠,维护好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管控好传统村落周边视线通廊。严禁开山、采石、伐木、填湖等一切破坏山水格局的工程建设活动。

(五)加强传统建筑保护

全面调查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分布情况,按照 “一座一档”的原则,广泛收集建设年代、材料结构、建筑风格、使用功能、资料照片等基础资料。组织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和挂牌工作,制定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计划,加快修缮修复工作。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技术研究,提炼历史建筑传统要素,推动建筑技术传承。

(六)加强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对传统村落内城墙、城 (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古树、古道水渠 (道)、排水沟及其附属物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认定,并实行挂牌保护。制定并实施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修缮计划,保护和利用好乡村历史文化文脉。保护修缮应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专家指导下组织实施。

(七)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在最大限度发挥传统村落内现有各类设施功能的前提下,统筹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村推进,分步实施,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做到美好生活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八)实施特色产业培育

深入挖掘传统村落资源禀赋优势,“一村一品”培育特色产业。编制传统村落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旅游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线路,促进旅游业态提档升级。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户外运动、民俗展示等产业,尤其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技术,形成 “互联网+传统村落”的产业发展态势,不断提高村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着力激发传统村落的生机和活力。

(九)加强传统文化资源的弘扬和利用

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村落乡情村史陈列室和数字博物馆建设,使其成为展示本市优秀传统村落的平台。建立乡村文化专家队伍,充分挖掘传统村落蕴含的历史、文化、艺术、习俗、美食等多种价值,针对不同类型文化遗产资源,提出合理的保护性开发利用方式和措施,讲好村落故事,促进文化传承,形成空间环境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共保共建共享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实现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联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政策制定、试点示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所在县 (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

各县 (市)政府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编制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施方案,制定年度保护修缮项目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乡镇党委、政

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施主体,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落实保护发展项目的实施,做好保护发展工作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服务。各传统村落要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提高村民参与保护利用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强化政策保障

市财政拿出4000万元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分三年列支,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其中2500万元,从2020年起根据专项规划资金需求按比例补助5个试点村落的保护发展,剩余资金从2021年起,按照平均每村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对其他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用途:1. 村内民居建筑物、历史环境要素等改善和设计修复工程;2. 传统院落户容户貌改善修复工程;3. 鼓励原住村民按传统民居要求修缮自有住房4.鼓励外来人员租用修复原住民居。具体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各县 (市)政府应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措施,配套并积极整合资金用于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原则上配套资金不得少于中央、省、市补助资金总和。加快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项目建设,探索在用地保障、规费减免、产权归属等方面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探索建立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

(四)加强技术保障

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专家指导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项目编报及业态谋划等方面的作用。各县 (市)政府要建立传统村落驻村专家制度,驻村专家负责督导项目建设。各传统村落要确定1名村级联络员,负责政策宣传、信息统计等工作。各县 (市)政府要组织开展传统建筑工匠培训,稳定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促进优秀传统建筑技艺传承与创新。

(五)开展示范引领

按照 “不求数量、只求质量”的原则,坚持典型引领,优先

选取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村落作为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典型试点,确保保护、修缮、利用有水平。以传统村落规划设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风貌整治提升、产业发展培育等方面为重点,大力推进豫中环嵩山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示范片区建设。通过示范引领,开阔思路,突出特色,以点带面,形成具有中原特色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机制。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对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的传统建筑、整体格局、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APP客户端等新型媒体,大力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成效,充分展示传统村落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坚持退出机制

坚持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制度,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空心化极其严重、未按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及未建立档案、未及时启动保护工作的,所在地县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联合文物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启动退出机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市级试点传统村落名单 (5个)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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