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新乡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107国道以西、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含上述道路)。

二、市民行为

携犬出户时,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牵领并束犬链(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三、公安部门职责

饲养犬只不牵犬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城市道路等户外公共场所,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其它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各区负责管理。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行动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对市民不文明养犬进行劝导。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严格门卫管理,组织巡查监督,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严禁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村)遛犬。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暨百城提质指挥部

2020年9月9日

【责任编辑:钱艳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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