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开始进行各种生意合作,存在大宗金钱往来。不过,随后一方无力偿还部分欠款,另一方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法院会如何处理?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一起案例。

【说法】借款不还,他被人以诈骗罪报案

杨某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恩,2012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洗煤“合作协议”,约定由杨某恩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煤等材料,杨某杰利用其所在的盛丰公司的设备、场地等资源运作洗煤业务。协议签订后,杨某恩足额交付了投资款,在合作期满杨某杰履行了部分合同,二人经口头协商将合作期限延长六个月。

随后,双方又有各种经济往来。经杨某恩多次催促,杨某杰不履行借款协议。随后,杨某恩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检察院以杨某杰犯合同诈骗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杰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履行能力及虚构借款用途的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杨某杰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遂判决被告人杨某杰无罪。

宣判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杨某杰未提起上诉。

【说法】为何未按合同诈骗罪论处?

据介绍,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企业因经营所需合法进行借贷,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当企业出现负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并不必然因其借贷行为而导致犯罪。刑事审判中应严格厘清“刑法”与“民法”的边界,既要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实情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系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杨某恩借款,所借钱款用于公司经营或偿还公司欠款,而非用于高风险投资、奢侈消费及转移、藏匿资金。案发前后,盛丰公司仍处于经营当中,虽然公司因煤炭行业价格、环保、政策调整等因素,经营出现困难,但根据杨某杰历次还款情况来看,在历次借款期间积极履行合同,其公司陆续归还杨某恩及其他借款人大部分款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能因为部分借款未归还就简单认定杨某杰犯合同诈骗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杨某杰无罪,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体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深刻分析民营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不仅明确了企业家的行为边界,也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家能够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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