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振东 刘广辉 文图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6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7号)》,通报了省市场监管局近期针对食用农产品、糕点、冷冻饮品等多类食品样品的抽检结果。其中,郑州、汝州多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样品被抽检出微生物超标。不合格的桶装水有何危害?什么原因导致微生物超标?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通告4家桶装水不合格,均系“铜绿”超标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0年第96号)显示:

汝州市静泓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5CFU/250mL、5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

郑州市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委托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李楠溪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31CFU/250mL、3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0年第97号)显示:

汝州市安吉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2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

汝州市妙水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5CFU/250mL、0CFU/250mL、2CFU/250mL。

汝州市静泓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5CFU/250mL。

两个通告显示,检验机构均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释义“铜绿”可致病,国标限量为0

铜绿假单胞菌(Pseudomona-saeruginosa,PA)因在代谢过程中产生水溶性的绿色色素,使伤口与创面呈绿色,又名绿脓杆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常见的革兰氏阴性杆菌,该菌为专性需氧菌,生长温度范围为25℃~42℃,最适生长温度为25℃~30℃。因对营养要求不高,铜绿假单胞菌善于利用各种碳源和氨化化合物作为氮源,所以在水、土壤、食品以及医院等环境中广泛存在。

同时铜绿假单胞菌对消毒剂、干燥、紫外线等理化因素具有很强的抵抗力,所以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较大健康风险,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等疾病。

鉴于铜绿假单胞菌的致病性,我国最新饮用水标准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且同时抽的5个样品结果都必须为0,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如果检出,则为不合格产品,应该召回和停止销售。

至于饮用了不合格产品是否会损害健康,取决于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含量和不合格产品的饮用量。如果铜绿假单胞菌含量不高,饮用量也不多,对于一般的健康者来讲,通常不会出现什么不良反应,因为人类的免疫系统可以有效抵抗该细菌的感染。

然而,当人体的免疫系统并不健全或是出现免疫缺陷时,比如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或是大面积烧伤的病人,则极易受到铜绿假单胞菌的感染。受感染的病人通常会出现发热、黄疸、脾大、伤口溃烂,并产生肺炎、泌尿系感染、脑膜炎、败血症等继发性疾病。

分析九种情况可致“铜绿”超标

“铜绿”超标原因何在?

河南省矿泉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吴建政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道,以下九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均可导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一是部分企业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弱。二是原水可能被污染。

三是生产车间环境消毒控制不严格。四是净化车间空气消毒不足。

五是回收空桶及桶盖清洗消毒不彻底。

六是生产人员尤其是灌装间的操作人员手部清洁消毒不彻底。

七是瓶(桶)装饮用水尤其是矿泉水生产工艺相对简单,为保证矿物质含量,一般不使用逆渗透技术,导致铜绿假单胞菌有可能会通过过滤装置进入成品水中。

八是部分化验室形同虚设,产品未检验即出厂销售,水质变化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自我防控意识不强。

九是个别企业手工灌装封盖。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微生物室主任陈万胜告诉记者,一般刚出厂的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较少,在出厂抽样检测中很难检出,由于包装水保质周期较长,且铜绿假单胞菌对有机营养要求较低,在数十天内即可迅速繁殖,超过安全标准,给包装水的饮用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两位专家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因此,水企一定要认真做好流程管控,确保铜绿假单胞菌零检出。

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许可证

通告提出了处置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汝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

根据“15号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食品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些被通报的桶装水企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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