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成立有助于业主自治,对于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相关问题意义重大。不过,受《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限制,郑州市部分小区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遇到了“阻碍”。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大河报记者现场获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拟删除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该草案通过,业主在参选业委会时将不再因为物业费问题“卡壳”。

【回顾】因成立业委会问题,郑州14名业主起诉街道办

前不久,郑州市瑞隆城小区14名业主代表诉南阳路办事处和福园社区再审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辩论焦点为,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到底有没有参选筹备组和业委会的权利。

庭审过程中,南阳路办事处代理人坚称14名业主代表为恶意拖欠物业费,故没有资格参加筹备组。业主代理人认为拖欠,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影响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起案子本报曾多次关注报道。2018年1月2日开始,郑州市瑞隆城小区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大会。2018年10月16日,南阳路办事处、福园社区联合出具了《关于瑞隆城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业主报名资格审查情况说明》,称依照郑州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费交费单据,这25名报名的代表拖欠物业费,其中,8名仍欠缴物业费,17名未按时交纳,因此认定其不具备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资格。而做出这个决定的依据,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关于“业委会成员应符合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随后,该小区部分参选业主起诉南阳路办事处和福园社区,但一审二审诉求均未能实现。27日,记者联系该小区业主代表了解到,该案目前再审程序中,尚未有定论。

【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拟删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相关内容

按时交纳物业费到底是一项什么规定?实践与法规有冲突,如何更好平衡业主与物业、业主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

记者查询了解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的。《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省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此次常委会拟对《条例》进行部分修改,其中包括二十七条。

记者查询了解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此次提请审议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明确: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该草案通过,业主在参选业委会时将不再因为物业费问题“卡壳”。

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该条规定,并非意味着变相鼓励业主拖欠物业费。相反,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义务中明确“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且“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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