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研发机构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总数不少于100家,其中省级以上不少于50家,实现十大产业集群全覆盖。

到2025年,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累计孵化科技型企业100家以上、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培育上市企业3-5家。

到2025年,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累计引进培育领军人才20名,掌握核心科技、引领产业发展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100名,集聚科研人员1000名。

到2025年,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累计开展项目研发500项以上、转化科技成果100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50亿元,攻克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

  重点任务:

对接知名高校院所企业。根据我市产业现状和产业定位,积极对接国内“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洛单独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市域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河洛英才计划”人才团队实体化运营创建新型研发机构,集聚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吸纳“风口”产业技术成果来洛转化。到2025年,引进新型研发机构2-3家。

重构重塑实验室体系。高标准建设龙门实验室,贯通智能装备、先进材料、关键基础件、智能系统、成套装备一体化科技创新链条,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地、原始创新策源地。建设提升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功能材料、光电连接领域培育申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力争5个在洛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中均能跻身入列。围绕电子信息材料、遗传罕见病等优势领域培育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争取省实验室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落地我市。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到2025年,培育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3-5个、市级重点实验室15个。

布局组建产业研究院。聚焦优势产业、“风口”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求,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等,建设一批集研发、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的产业研究院,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协同,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生态体系。到2025年,组建产业研究院15-20家。

推动传统研发机构转型。鼓励驻洛科研院所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围绕各自创新优势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争取主管部门(央企)在洛落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产业化基地或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推动驻洛大院大所以项目合作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设以用为本、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激活体制机制,盘活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到2025年,转型建设新型研发机构1-2家。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组建。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设立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组织开展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为行业企业和产业体系提供服务,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到2025年,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2-3家。

支持政策

财政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经市级备案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孵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职能,负责相关奖励资金的兑付。

人才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中原学者管理办法》《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河洛英才计划(2020—2025)》《汇聚创新人才集聚青年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市若干举措》等人才支持政策,在医疗保健、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租住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要素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列入所在县区重大产业项目,保障土地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没有自主场地的,所在县区可按规定提供不少于5年的免费场地,或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建设过程中,要在确保程序不少、内容不缺、标准不降的前提下,积极安排办理环评、安评等前期手续。

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鼓励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科技型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设计专门信贷产品,加大研发机构及其建设单位信贷投放力度,对符合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起成立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所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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