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市场乱象,9月10日,郑州市房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起至11月20日,在全市开展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22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

2.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3.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4.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5.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7.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8.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9.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0.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1.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 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取得备案证书,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2.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买卖交易双方及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定金、押金、预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

3.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 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与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融资”等其他金融服务。

6.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7.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8. 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提供经纪服务,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9.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10.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

针对郑州房地产市场乱象,《通知》中提到,通过组织开展宣传规范(2018.9.4-2018.9.10)、现场检查(2018.9.11-2018.10.15)交叉抽查(2018.10.16-10.31)、整改总结(2018.11.1-2018.11.20)四个阶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开通专项整治举报邮箱,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本辖区内各企业销售和经营现场进行集中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调查取证,有执法权的部门要立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无执法权的部门要尽快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一般性问题,提出规范标准,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双随机”检查,结合本次专项整治一并进行;对涉及违法违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记入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张怡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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