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此次采取打包形式一揽子修改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11部法规,废止《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6部法规。

修改后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针对烈性犬、大型犬作出规定,对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也作出罚款规定。

在第九条第一款“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后增加“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删去其中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第二款增加“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此外,条例还新增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将“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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