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公告(第十六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出行和小区封闭式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4日起,全体居民“非必要,不外出”。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上街采购生活必需物资,其他人员非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要外出。

二、各村、社区要严格人员管控,非本村、本社区人员禁止入内,所有出入人员必须登记并测量体温。如发现异常,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置。

三、外出时必须佩戴口罩,不要扎堆聚集,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逗留。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遮挡口鼻。

四、要注重家庭卫生,勤洗手,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定期开窗通风和消毒,保持空气流通。

五、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乏力等可疑症状,应根据病情,及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六、驻村、社区联系包保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履行包保责任制,按时上岗履责,履职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2020年2月3日

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公告(第十七号)

为防止疫情因流浪人员发生扩散,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市民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南阳境内流浪人员的管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一经发现流浪人员,应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部门联合辖区民政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对流浪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隔离观察。

二、对接警或巡查中发现市中心城区有发热症状的流浪人员,应第一时间就近送入市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发热门诊设置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对发现疑似精神病状态的流浪人员时,应第一时间送至市精神病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各县市区在接警或巡查中发现上述情况的流浪人员时,应参照市级工作措施执行,第一时间送入县级指定发热门诊设置医院或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

三、各级医疗机构、定点发热门诊设置医院及精神病医院应发挥专业机构作用,积极配合做好流浪人员的隔离收治工作,对相关部门送至的流浪人员必须接受,不能拒绝。

四、对送入医疗机构进行隔离的流浪人员,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跟进判定,属救助对象的,要办理相关入站手续;隔离期结束后,排除疫情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安置救助。

五、疫情未解除前,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对外省护送返乡的人员不再接收;对辖区内新接收的流浪人员一律妥善隔离安置,不再护送返乡;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落实流浪人员救助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预防,坚决杜绝本辖区内出现街头流浪人员现象;对辖区内出现的流浪人员要及时报告。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履行部门救助责任、街面巡查职责,加大巡查频次,扩大巡查范围,对疑似流浪人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确保及时管控。

2020年2月3日

【责任编辑:魏山龙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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