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议。

记者了解到,《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章37条,分为总则、优化政务环境、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法治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商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介绍,制定《条例》是促进商丘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有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创新创业,为加快商丘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化支撑。

周树群介绍,《条例》着力强化政务服务高效便民;着力精准解决市场主体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着力推进执法监管柔性化。

其中,就强化政务服务高效便民方面,《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包括告知、受理、办结、监管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优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依法明确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需要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条例》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事项行政审批流程,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供水、供气、供热新增企业用户报装,应当自报装之日起分别于五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八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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