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司高妍】 2024开年不久,A股首例天价离婚案出现。

1月11日晚间,“东北药茅”长春高新发布公告称,公司二股东金磊与王思勉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金磊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29万股股份分割给王思勉,按照当日股价计算,王思勉将获得价值超40亿元的“分手费”。

12日上午,长春高新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金磊与王思勉不在长春高新董事会任职,不参与公司决策。另外,离婚也不会影响金磊对金赛药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此外,长春高新表示,该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近年来A股常现“天价离婚案”。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至今,已有多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离婚股份分割事宜,合计金额约超290亿元。

长春高新重要股东离婚   公司回应不涉及控制权变更

1月12日收盘,长春高新报价125元/股,跌幅6.30%,市值缩水至506亿元。

消息面上,1月11日晚间,“东北药茅”长春高新发布公告称,近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金磊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29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

根据1月11日收盘价计算,长春高新报收133.41元/股,跌3.29%,总市值为540亿元,以当日股价计算,金磊所分割的股票价值超40亿元。

2023年半年报显示,金磊是长春高新二股东,持有3464.570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6%。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思勉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持有公司463.1576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针对此次权益变动,长春高新表示,该变动不会导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同时,长春高新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金磊与王思勉不在长春高新董事会任职,不参与公司决策。另外,离婚也不会影响金磊对金赛药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此外,针对投资者关心的是否会减持事项,长春高新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王思勉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据了解,金磊出生于1965年,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和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随后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曾在国外医药企业或机构工作多年。

1997年,金磊在长春创办了以生长激素为主营业务的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2019 年,长春高新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以56.37亿的价格收购了金赛药业29.5%股权。自此,金赛药业成为长春高新重要子公司之一。

2023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长春高新实现营业收入106.82亿元,同比增长10.73%;其中,子公司金赛药业实现收入81.18亿元,占长春高新整体营业收入的75.99%。

天价分手费频现资本市场   2023年A股合计约超290亿元

实际上,这并不是A股首个“离婚天价案”。此前,康泰生物曾创下A股史上最高“分手费”,达235亿元。后来,“天价离婚案”一词频繁在A股涌现。

据大河财立方记者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三六零、彤程新材、卓胜微、科信技术、富邦股份、回天新材、邦彦技术、国光股份、上海沪工等多家A股公司披露的董高监因离婚而进行公司股权分割,合计分手费约超290亿元,其中三六零、卓胜微等分手费较大,引起广泛关注。

2023年4月4日晚间,A股市场互联网龙头公司之一的三六零发布公告,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鸿祎的通知,获悉2023年4月4日周鸿祎与胡欢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周鸿祎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658.5200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名下。若按照三六零当日收盘价20.08元/股计算,转让股份价值约89.67亿元。

2023年6月20日晚间,芯片龙头股卓胜微发布公告称,实控人之一唐壮与前妻易戈兵已解除婚姻关系。从财产分割结果看,唐壮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卓胜微股份3275.75万股,转让给易戈兵。按照当日收盘价104.12元/股计算,易戈兵分走近34亿元。

面对A股多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离婚行为,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姻与资本市场的财富关系已经越来越紧密。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大股东离婚,通常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持有公司股份的分割问题,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另一方面还会影响到控股权的稳定性甚至引起实控人的变动,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乃至股价走势。

就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离婚行为,监管机构也明确要加强重点监管。

2023年7月28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除此之外,证监会还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与配偶离婚后,各方也要共同遵守减持规则,及时进行信披,并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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