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71岁保洁被开除后在物业办公室自杀一事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据时间视频报道,辽宁大连一位71岁的保洁被物业公司开除后,在物业办公室内上吊自杀。

老人儿子称,老人生前在身上留有三封遗书。其中一封遗书写道:我的这个做发(法)全是你们比(逼)出来的,经理、班长你们不是人。另一封遗书则是留给儿子称,希望他不要难过。

老人儿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父被开除的理由是扫不干净地,“物业班长就直接告诉我爸,你明天别来了,扫个绿草地都扫不干净,你还能干点啥,你就回家捡你的破烂得了”。老人儿子称,其父被开除后变得沉默寡言,几天后,在4月10日凌晨5时许,在物业办公室自缢身亡。

他称,事情发生后,物业方表示愿意做出1万元的赔偿,“遗体现在还在殡仪馆,我现在就想为我爸讨回个公道,因为他死的太冤了”。

15日,涉事方馨顺达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此事称,老人因为活干得不好被辞退,“辞退后一个礼拜跑到物业上吊,不可能赔偿多少钱”。

那么涉事的物业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4月16日,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恒伟在接受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采访时说,老人在曾经的工作地自杀,时间是被解雇一周后,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是自杀而非他杀,排除刑事责任。

其表示,从民事权利角度看,本案是生命权纠纷,生命权侵权纠纷是一般的侵权责任,要看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从目前报道披露的情况看,物业公司的解雇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老人自杀死亡,这个行为与老人自杀在法律上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也看不出物业公司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有力证据。这需要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

《看见》记者注意到,2019年,安庆市司法局曾刊文就一起类似案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2017年1月1日,赵小丽通过招聘到大唐之城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但由于赵小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原因,酒店老板邓总于2017年1月7日下午下班后电话通知赵小丽将其解雇。

赵小丽离开酒店后于当晚在大桥上跳河身亡。

2017年1月8日,赵小丽家属与酒店签订《丧葬协议》,酒店支付丧葬费50000元。后赵小丽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87620元(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赵小丽家属主张由酒店承担赵小丽跳河自杀身亡等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供赵小丽跳河死亡与酒店解雇赵小丽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小丽家属要求酒店赔偿287620元的诉讼请求。

赵小丽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酒店解雇赵小丽的行为与赵小丽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问题。

赵小丽家属主张酒店解雇赵小丽时方式方法上存在违法及过错,从而导致赵小丽自杀死亡,故应据此认定解雇行为与赵小丽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由酒店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在一审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主张,二审中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故对其该事实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即使酒店解雇赵小丽时的方式方法存在不当,赵小丽及其家属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赵小丽的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系自杀身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解雇行为与赵小丽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小丽家属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家属认为赵小丽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酒店在招聘时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且解雇时存在不恰当行为,应当赔偿。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酒店在录用赵小丽时没有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但该过失行为与赵小丽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由于赵小丽在工作期间未告知酒店自身曾患间歇性精神病的病史,故酒店在对赵小丽病史不知情的情形下,主观上无法预见辞退行为可能导致赵小丽自杀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酒店不具有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最终,高院驳回了赵小丽家属的再审申请。(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刘永恒 实习生 韩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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