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实习生 王宇 文图】 4月1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诉杨某等11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开庭。“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为了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次开庭设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大河财立方记者旁听庭审并进行了采访。

因销售假货牟利,杨某等11人被刑事处罚

阿迪达斯作为国际知名的运动品牌,是制假售假犯罪团伙主要的“山寨”对象。2019年1月以来,杨某在未取得阿迪达斯及其他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在湖北省恩施市、利川市、荆门市及河南省信阳市、平顶山市等地陆续开设36家(后关闭3家)“耐克”、“阿迪达斯”换季折扣优惠店,从福建莆田、石狮、广州等地低价购进假冒阿迪达斯及其他知名品牌服装发往各地店铺,以高于进价2至4倍的价格在店内销售牟取高额利润,其他被告按照分工协助杨某进货、配货并负责核收各店每日的营业款等。

2021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的武汉仓库内查获假冒涉案商标及其他知名品牌的服装、鞋子一批。根据公安机关从电脑内安装的智能管理软件导出的数据统计,杨某等人经营的多家店铺销售额总计7945万元。

2021年12月2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等11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据犯罪数额判处各被告不同刑罚。

此外,阿迪达斯以杨某等11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平顶山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等11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优先于各被上诉人被判处的刑事罚金受偿等民事责任。

平顶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阿迪达斯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聚焦多个争议焦点

二审庭审现场,双方聚焦多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争议焦点包括被上诉人甲某、乙某赔偿阿迪达斯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数额是否适当?被上诉人丙某应否在阿迪达斯主张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与杨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几名被上诉人在阿迪达斯主张的相关数额范围内是否与杨某夫妇存在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阿迪达斯)代理律师主张,被上诉人甲某、乙某侵权所得销售利润至少为1630万元(16308634元),且不应当采用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获利500万元作为赔偿依据,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非法获利是从巨额销售利润中扣除房租、员工工资以及店铺运营费用等,但是这些费用都是出于非法经营目的的经营成本,应当给予负面评价,不应在计算其侵权责任时扣除,否则将无法达到商标侵权诉讼用以弥补权利人损失的立法保护。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对于其他被上诉人,上诉人代理律师主张被上诉人丙某应当对其所开设的信阳两家店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偏低。此外,其余几名被上诉人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上诉人代理律师还提供了从被上诉人管理系统中导出的销售数据作为新证据。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对于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因该销售数据并未区分“耐克”“阿迪达斯”两家品牌准确的销售金额,“阿迪达斯”品牌销售金额是其单方面统计制作的,并未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是被上诉人认可。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侵权人所获利润应指的是其因侵权所获实际收益,而非上诉人所认为的销售利润,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适当。上诉人推测计算的侵权商品利润率和企业整体的年毛利润率均不符合法律对于商品单位利润的定义,而上诉人举例的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案例相关法律并不适用于本案侵害商标纠纷。

另外,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其40万元维权费用也表示不认可。因其提供的证据表明维权费用合计不超过6000元,达不到其所认为的40万元。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因被上诉人已明显缺乏实际履行能力,拒绝调解。该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在合议庭研究以后做出判决。

庭审进校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被广泛重视。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键入“知识产权”关键词,显示共有裁判文书超62万篇。

庭审后,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冯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郑州大学进行现场巡回开庭审判,是知产保护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们身临其境现场感受法庭正规的审理案件流程,有利于法学生将课本上的知识转化为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宣传,帮助更多人提高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另外,冯童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的同时,要明确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要认准正规品牌的正规渠道,避免购买侵权假冒产品,也能反向制约制假者。

“制假售假本身就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的诚信公平,也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如果我们对制假售假行为纵容,就是对创新行为的扼杀。”一位旁听庭审的学生表示。

随后,此次庭审的法官与郑州大学的学生代表进行座谈会交流,学生们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在法律学习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法官们从自身出发认真细致地为学生们做出解答。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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