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贾永标】交易所一纸公开谴责,将上海老牌国企的违规行为晒到了聚光灯下。

4月16日,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监管措施信息显示,因信披不及时、虚假记载等问题,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实发展)及时任董事长、总裁等高管均被公开谴责。

此前几天,上实发展刚刚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实发展及7名责任人拟被罚款2545万元,其子公司上实龙创原董事长曹文龙拟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资料显示,2023年,上实发展总资产规模达到约307.2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100.46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实集团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在香港成立的窗口公司,系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海外最大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交易所公布的纪律处分责任书显示,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具体来看,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此外,上交所还指出,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815号(部分)、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13.44亿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曾明,时任总裁、董事唐钧、徐晓冰,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袁纪行,时任副总裁、董事汪良俊,时任副总裁郭伟民予以公开谴责。另外,对于部分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对于此次处罚,大河财立方记者以投资人身份致电上实发展,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前期已对2016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本次结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做了进一步追溯核查,暂未发现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后续进一步核实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终止上市。“目前公司经营暂未受到影响,房地产业务相关波动主要受行业环境影响所致。”上述人员表示。

子公司6年虚增收入47.22亿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实集团旗下一家拥有合理业务结构、较成熟产品线、区域布局相对集中、具有成熟开发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房地产综合集成商。其成立于2003年,开发运营轨迹覆盖上海、杭州、苏州、重庆、成都、青岛等十余个城市。

比起上实发展的信披违规问题,其子公司行为更加恶劣。据悉,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责任人方面,上交所认为,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工作,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而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

“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相关法规对此类行为的惩处标准应该严格,以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披违规成上市公司违规重灾区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信披违规已经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违规重灾区,仅仅在2024年四月份,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告相关信息。

4月16日,A股上市纺织公司嘉麟杰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对杨希、曾冠钧、杨世滨、崔东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嘉麟杰存在对外捐赠未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部分对外捐赠事项构成为他人承担费用、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等问题。

4月15日晚间,超华科技公告称,因存在多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超华科技两名实际控制人梁健锋、梁俊丰也因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自己所持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而被广东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

4月2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等被点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行业观察人士看来,针对类似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我国资本市场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增加违规者的风险和成本。同时,监管手段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在投资者教育方面,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宣传,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查处此类违规案件时,需要协调各方力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来说,需要加强司法机关、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和效果。”柏文喜也提到,同时投资者也应该积极主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加强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对违规行为形成舆论压力,促进违规者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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