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安全无小事,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干扰甚至抢夺车辆操纵装置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妨害司机安全驾驶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2024年1月,上街区检察院对一起妨碍安全驾驶案件提起公诉,该案已于日前做出判决,当事人因妨害安全驾驶罪被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0月25日19时许,在郑州市上街区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梁某某因沉迷手机未听到公交车报站,发现错过站后叫嚷着要求司机立刻停车,被拒后冲向驾驶位与司机争吵,争执过程中强行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方向发生偏离,撞向机动车道旁的绿化带,造成公交车右前侧减震受损。所幸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加上当时靠近终点站,车上其他乘客已下车,未造成人员伤亡。

该案是上街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上街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梁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公交车公司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赔礼道歉。2024年2月28日,上街区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梁某某未提出上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为独立罪名,是对近些年来社会反映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行为做出的明确法律规定,对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重要作用。检察官也提醒大家,公共交通安全无小事,危及公共安全,将受到法律制裁。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注意言行举止,遇事要冷静,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通讯员 史祯玥 申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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