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海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海瑜利用担任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实际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合资合作、资金结算、员工招录、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海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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