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14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发布了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的公告。

利率调整规则中提到,按照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次调整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网站公示。

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三)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次调整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网站公示。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或低于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仍为固定利率。

(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且本次利率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LPR加减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要素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还款正常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无需客户申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若您有特殊需求,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原贷款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原贷款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原贷款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利率调整,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申请及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息、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原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原贷款经办机构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三)异议处理

1.如您不接受自动调整,请您于2023年9月23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届时将不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您的贷款利率进行自动调整。如您在2023年9月23日(含)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您同意按本公告进行自动调整。

2.如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后,您对本次自动调整后利率仍有异议的,可于2024年9月25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将您的贷款利率恢复为本次利率调整前的原贷款利率水平。

3.“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息、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利率调整须原贷款经办机构逐笔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原贷款经办机构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四、温馨提示

(一)对于本次利率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后,您可在“手机银行-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三)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请不要相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有疑问,敬请咨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371)96288或原贷款经办机构。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与厚爱!

2023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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