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提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2月中旬,法制委员会组织省工信厅以及有关立法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县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

“经过梳理,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39条,采纳8条。同时赴商丘、开封以及云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王新民介绍。

3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都作出了哪些方面调整?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将名称改成《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将原来的“中小企业”调整为“中小微企业”。对此,王新民介绍,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条例名称覆盖范围更广泛一些,使条例名称与条文内容更加契合。同时参考浙江省等立法经验,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使标题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并对条款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关于加强融资租赁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此次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职能问题,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樊雪婧 康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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