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东方枢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徐孙庆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孙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5年,被告人徐孙庆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静安区副区长,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副总裁、总裁、董事长,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东方枢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个人在承接工程、租赁经营用房、购买房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4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徐孙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孙庆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全额追缴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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