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协委员郭军胜: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自媒体时代产权保护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岚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人人享有麦克风,自媒体人迎来了高度自由话语权的时代。但随之而来的剽窃原创、抄袭、骗粉、非许可转载、擅自盗用文等问题屡见不鲜,极大的扰乱了整个行业发展,版权的保护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其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这种现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自媒体时代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无法得到有效遏制。1月15日,正在参加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政协委员郭军胜建议,要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实名制、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改变自媒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状,更好地提升自媒体服务能力。

据政协委员郭军胜介绍,我省著名文艺评论家高秀林先生为文怀沙、张万庆等200多位书画家写过评论,有人建议把这些评论在网上集中发表,遭到高秀林先生拒绝。高秀林说,原先在网上发过几篇评论,结果被不少作者抄袭,有些干脆换个名字就在网上散开了。高秀林认为,评论家写完评论是希望更多的人阅读受益而不是抄袭,这样不仅混淆了视听,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学术研讨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也给原创作者带来伤害。

据统计仅仅2016年,我国自媒体侵权案例高达350万件,但被侵权者往往因为举证不利等原因鲜有获得赔偿,原创内容俨然已经变成各方洗劫的对象,未经允许而转载、转载却不付费等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原创作品的商业利益被各类未经许可而转载或抄袭行为所截胡。因此,原创者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原创作品,在被侵权时有证可依,已经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郭军胜说,自媒体是伴随网络媒体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媒体形态,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个体化的传播者,凭借现代数字技术手段,对外发布信息的媒体总称。其信息传播方式完成了由点到面向由点到点的转变。自媒体在媒体人眼中是第三代媒体,表现出自主性、草根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点,使其在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

自媒体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政协委员郭军胜认为,自媒体形态多种多样,流行的有微信、微博、拍客、掘客、个人电子杂志等。自媒体作品全部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下载而不需要经过特殊许可,这使得自媒体平台充斥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自媒体用户有意无意地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行为中,又以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最为常见。

在自媒体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凭借精确的内容推送功能和坚实的用户基础两大法宝不断吸引传统媒体、图书馆、个人用户、文学网站等进驻。自媒体时代,涌现出很多新的阅读平台,为用户分享阅读、传播消息创造了很大的便捷性,人们的阅读进入了微阅读模式。这种具有交换分享性质的阅读模式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人们在完成创作内容的那一刻起就自动享有相应著作权的保护。但是社交平台的互动分享功能,没有原创作品的标识,给著作权保护造成了很大困难。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尚没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如何在转载文章时标明权利人信息,以及权利人可以采取什么手段阻止有禁止转载声明的内容被他人转载等问题。自媒体平台上用户对内容的随意转载给著作权人维权制造了巨大困难,同时也给第三方寻找某些内容的权利人方面造成了很大障碍。最后,自媒体平台对著作权保护不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公众的原创动力。近年来我国数字阅读依然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全民数字阅读比例逐年上升。但付费电子阅读模式的发展依然遭遇很大困难,很多读者甚至不愿意花几元钱阅读一本电子书。若没有一定的盈利模式保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很难维持作者的创作热情。

很多自媒体为了维护自己平台的人气,往往转载他人的原创文章只是附带一个转字就一笔带过,从未注明任何出处来源,也就是说这些抄袭者反而把原创作者打压在商业链的最低端。但因为维权意识弱、维权成本高、效果差、耗时耗力等原因,导致侵权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有时候我们发现,很多作品经过多次复制和转载,原文的出处就很难查证了,这无疑就导致原作者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被利用的情况,也很难证明该作品是自己原创的了。

自媒体时代商标权、专利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精准营销理念深入人心,如微信采用的点对点营销模式就表现出很强的优势,也直接引发了互联网营销领域的一场革命。网络营销在以微信营销为代表的自媒体营销推动下为各个电商带来了巨大商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通过极具创新意识的公众账号营销模式捕捉了大量的用户,也获得了潜在消费者的认可,而商家通过自媒体平台能够在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前提下便捷地完成营销任务和提升宣传效果。通过这种针对性强的自媒体营销模式,商家不断捕捉商机,积累客户,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出现了很多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在起步阶段,商家还没有积累足够的客户,于是在自己的公众账号上采取做活动、降价销售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在获得一定的受众积累后商家开始发布服务和商品信息,而用户则可以在不受时空限制的情况下享受到优惠活动信息。但是,这种营销模式也造成了专利权、商标权保护的困难。在自媒体平台上,充斥着很多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的商品服务信息。对于网络用户还可以通过IP地址甄别用户,但对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自媒体终端,其更新速度更快,侵权行为也更加便捷和隐蔽,权利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更难。目前看来,需要找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和谐统一。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实名制、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

政协委员郭军胜说,现在网络版权侵权在法律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自媒体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性质、自媒体网络服务商责任边界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其他自媒体问题,比如转码、转载、合理使用、分工合作,甚至维权赔偿等问题。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自媒体提供者之间是有分成合作的,很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的经济收益,需要引起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科学合理的盈利模式是保障权利人在自媒体时代获取正当回报和收益的重要手段。立法机构应该完善事前法律法规,及时推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相关章节条款的更新,或者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时遏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很多自媒体用户具有侥幸心理,认为在虚拟空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很难追究相关责任的。于是,自媒体用户大量复制粘贴别人的原创作品,成为搬运一族,部分用户缺乏原创能力,甚至将自己的名字直接署在别人的原创作品上,假冒自己的作品,或者照搬别人的商标,或者肆意剽窃别人的专利。为了有效遏制自媒体侵权行为,有必要在自媒体平台上推广实名制。我国已经开始在互联网领域推行实名制,对于互联网行为监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逐步加强对自媒体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使得自媒体用户模糊含混的个人信息登记逐渐转向清晰具体,推行用户实名制认证,也是必然趋势。在自媒体平台上,用户在用真实身份信息完成账号登记注册后,一旦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便可以立即确定知识产权主体、侵权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用户在实名注册成功后,由后台保管其真实身份信息,他们仍然可以申请和使用昵称,自由选择用昵称或者真名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对于注册信息不完整或者身份造假的用户,则只赋予其浏览信息的权利。实名认证制既可以加强对自媒体内容提供商的监管,也可以促使内容服务商对平台服务的监督,在现实世界和网络虚拟世界间建立起有效联系。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针对自媒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机制,而很多自媒体平台出于自身发展需要的考虑,制定的惩罚办法效力有限,并不能对自媒体用户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自媒体平台自行发布的惩罚措施需要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作为依据,才能有理有据地约束自媒体用户的行为。同时,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应该对赔偿金额做出具体规定,至少不能低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额度。只有从法律层面加强对自媒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制约自媒体用户的侵权行为,保护自媒体作者的原创热情,推动国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自媒体平台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优秀自媒体人原创的动力,也是保护整个行业的健康生态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主导或者扶持一些平台方或者科研机构,在平台规范、内容分发、原创保护等方面进行研发,利用技术给每一个作品一个永远可以识别的源代码和身份证,也就是极易识别的原创标识。

郭军胜认为,借助智能手机终端快速发展的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之一。但是,愈演愈烈的自媒体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自媒体服务商的监管,推行实名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推动自媒体和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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