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穿透式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也可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及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综合报告;其他年份,省人民政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就某一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专项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完善防范重大风险机制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突出报告重点内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措施。(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资产负债与损益,国有资本权益、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机制情况;国有企业上缴税费、承担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国有企业研发投入、重大创新成果;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总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财会监督检查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总量、结构、分布、使用、收益、保护利用及变化情况;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履行管理职责,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情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各类自然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四)对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报告。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八、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应当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与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配合协同。

十、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相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加强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反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告中予以回应。专题调研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各类自然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情况;(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也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对其他突出问题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十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和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完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六、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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