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
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党的纪律建设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自我革命”“大党独有难题”“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都是近年来党的创新理论的新发展。党的这些创新理论深化了人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理论创造、实践探索、政治品格的集中体现。党的创新理论是增强党的纪律建设及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的精神力量,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理论品格的具体表现,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赢得伟大斗争伟大胜利的力量源泉。党的创新理论揭示了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极端重要。
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我们党是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它意味着党一方面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另一方面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社会历史的变迁、经济发展的转型、组织成员的更新换代都不断地考验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初心使命的坚守。中国共产党如何能够穿越社会历史周期、经济发展周期、组织发展周期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品格,关键是要在党的纪律建设中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把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我们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关键是在管党治党中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不断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如何始终”全面系统地阐释了我们党面临的大党独有难题。我们党所面对的大党独有难题是个多重难题。这些多重难题是由时间周期因素、政治规模因素和政治结构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这些因素的关系叠加进一步加大了大党独有难题的难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也要求我们党在纪律建设中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
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进行了全环节的规范。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规定覆盖了从贯彻执行到检查督促的政策执行全过程,也覆盖了从任前到任后等所有环节,防止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出现“空窗期”和断链带。
落实管理上全周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了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把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纳入规范的范畴,在违规从业内容中增加了“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这不仅覆盖了党员干部生命全周期,也覆盖了党员干部的职业全周期。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丰富了“第一种形态”的手段措施,有利于在管理党员干部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
推动对象上全覆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实现了条例适用对象的全覆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把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也纳入了规制的范畴。
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以党纪锻炼提升党性,以党纪纠正引导党风。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党纪越严越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党性,也越有助于塑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党纪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衡量党员干部党性和党风具象化的标准和遵循,更是提升党性引导党风的利器。党性聚焦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属性、政治使命、政治信仰、政治立场,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守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为民族谋复兴的使命。党风是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一贯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和文化风气。党性是党员干部政治属性的内在规定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党风是党员干部内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党员干部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方式和文化风气。党纪则是对党员干部强制性约束、刚性约束和惩戒性约束的规范。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就是要把党性规范和党风规范纳入党纪规制的范畴,确保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弘扬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行为方式和文化风气,实现党性党风党纪建设的一体化。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匹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注重执纪执法的贯通和匹配,不仅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驻在单位人事、财务、督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而且要求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实现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些规定打通了纪检监察部门与党务人事部门之间的阻隔,强化了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匹配,实现了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现了执纪执法机构的贯通、纪法罪的匹配、党纪政务处分的贯通匹配,避免出现缺项漏项,彻底消除了死角和盲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与党内监督体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联动起来,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路上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作者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信访制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