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大河网学术中原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持续刊发专家学者的党纪学习教育理论文章,科普诠释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敬请关注。
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仅仅是工作作风问题,更是严重危害党的政治肌体、政治生命的腐蚀剂。特权是最大的不公,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十八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十大报告强调,“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并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修正案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内容。这充分说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本色。
一、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者则予以纪律处分。
1.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危害性
中国共产党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执政几十年后最大危险则是脱离群众。特权现象的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不仅侵蚀了党的健康肌体,滋生了消极腐败,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本上动摇了党的执政基础。实践表明,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历来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大凡破坏制度与纪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现象都与特殊利益相关,其后果则必然是腐败。故此,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2.向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说“不”
从特权走向腐败、走向犯罪,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王晓光以贵州特殊资源——茅台酒有利可图,大搞特权,其本人及家人通过大肆收受、变卖茅台酒,利用职权低价购买、高价倒卖,获取茅台酒专营资格、开设茅台酒专卖店等方式,获利近4000万元。王晓光最终以犯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7亿元。
2021年3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一个案例:成都市锦江区牛市口街道九眼桥社区原党委书记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不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长期将私家车停放在其居住的小区内。2020年7月,褚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补缴了32个月停车费4500元。
按理说,平均每月不足150元的停车费,对褚某某来说不是什么难事,但在近3年的时间里一分钱不交,显然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特权思想作祟,是为了显示“官威”。纪检监察部门将其曝光,表明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绝对不能姑息放纵。
二、离岗离职不可离纪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或利用原职权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报导过如下案例。
2003年5月,年已50岁的浙江省绍兴市副市长陈建设被调整为政协副主席后,2004年9月决定提前退休,之后与商人孙某某合办房地产。在副市长任上的最后一个月,陈建设为孙某某公司解决了建筑资质,使其可以参与重要项目的招投标。孙某某则给予陈建设半价入股的“优惠”。陈建设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5万元。2019年9月,陈建设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长薛培明,在职时分管市经委、国土资源局等工作。退休后违规在企业任职,滥用职权,违规转让探矿权,在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2017年2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被取消享受的退休待遇。
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进行严肃处理,目的在于强调:党员、干部不能因退休离岗而离纪,以权谋私而晚节不保。
三、遵纪守规 慎微慎独
党员、干部不以权谋私,这是对其从政的起码要求。但要真正使每一个党员、干部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则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在体制、制度方面加强建设之外,个人的政治觉悟、道德修养、自律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2017年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加强自律关键是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能否做到慎独慎微,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条例》将离退休后谋私纳入处分范围,目的就在于使每个党员、干部不忘初心,对规则秩序无比敬畏,不仅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还要不断加强自我约束,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作者:杨海中,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原纪委书记、副研究员)